为加强一流专业建设,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结合中药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性意见。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中药学院成立2023级中药学类专业分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成员由学院其他领导、学院纪委书记、专业负责人、各系主任、系分管教学副主任、学院教学秘书和分流年级辅导员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具体工作的实施、管理与协调。
第二章 分流原则
第二条 坚持自主选择和择优遴选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坚持满足学生个性发展要求与学科专业持续发展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引导、合理安排原则。
第五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章 分流依据
第六条 专业接收人数。中药学类内各专业的接收人数,原则上按照该年级招生当年学院向 学校报备的各专业招生计划班级数确定。中药学类学生拟分流到3个专业: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
表1 2023级各专业的接受班级数及人数
专业 | 中药学 | 中药制药 | 中药资源与开发 |
班级数 | 9 | 2 | 2 |
总计人数 (含学籍异动学生) | 224≤人数≤248 | 56≤人数≤68 | 56≤人数≤68 |
(备注:类内专业分流工作启动前,学院将根据跨大类转专业情况对各专业的最终接收人数进行相应微调。)
第七条 学业成绩。学业成绩的构成和比例如下:
(一)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总评成绩的加权平均分占80%;
(二)第二学期2门期中考试卷面成绩(有机化学一、基础化学二)加权平均分占20%。
上学期期末必修课总评成绩不及格但补考通过者,按照此次考试成绩:总评成绩≥60分的,以60分计算;未达60分的,以实际成绩计算。补考总评成绩低于期末总评成绩的,以期末总评成绩计算。成绩小数点保留4位数。最终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根据第(一)、(二)项成绩高低排名。特殊情况由学院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审议决定。
第八条 高考成绩。高考成绩优秀,在学生所在生源地(省、直辖市)排名名次在学校规定的名次以内(排名名次要求见学校文件附表,学生名单由招生就业处提供,新疆、西藏两个地区考生须提供证明材料后审核),且无违纪处分记录和第一学期全部必修课(课程属性为“必修”和“其他”必修)无不及格记录的学生,可优先选择专业。
第九条 专业志愿。根据学业成绩排名顺序,结合自身兴趣爱好以及职业规划,学生在中药学、中药制药、中药资源与开发中选择3个专业作为志愿填报(有优先顺序),学院将根据学生学业成绩排序及填报的志愿进行顺序专业录取,若未填满3个志愿,视为服从调剂。
第四章 分流程序
第十条 学院每年初结合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专业分流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批。学院专业分流报名录取具体日程安排将另行发布。
第十一条 学院在跨大类转专业录取名单确定后,启动大类专业分流工作,根据专业分流实施细则组织好通知与宣传、学生志愿填报、成绩计算和排名、结果公布等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大类招生专业学生成绩排名确定后,将在校园学校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分流结果确定后,将在校园网学校主页公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学院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工作小组核实、处理。分流工作中,如发现违规违纪现象,可向纪检监察室举报。
第十三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公示期结束后,学院将最终名单(包括书面公文版和电子版)和异议处理过程、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由学院按照学生成绩、性别、生源地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进行分班并公布,由教务处进行班级号和考试号编码、教务系统和学信网的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不得更改,相关部门及学院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第五章 专业分流调控措施
第十五条 专业人数设定。各专业根据招生规模,确定班型及班级数量,接收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规定人数。
第十六条 特殊类型学生分类排序。学院将对民族生(指符合《中国药科大学关于享受少数民族录取照顾政策的新疆、西藏生源的学籍管理规定》的学生,以学校发布的享受民族政策的名单为准)等学生的学业成绩分别排序后进行志愿填报并按整体专业比例录取。2023级民族生共15人(含1名2022级退伍复学学生),录取至中药学专业11人,中药制药专业2人,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2人。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专业录取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学院按照各类学生学业成绩的排名先后根据志愿顺序录取。最终学业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根据《中医基础理论》《基础化学(一)》和《高等数学(一)》3门课程的期末加权平均成绩高低排名。
第十八条 专业志愿表需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3级实行大类招生录取入学的学生。因留级、复学等学籍异动情况降级编入2023级就读的学生,如学籍异动前已确定专业的,直接进入原所在专业,不占用专业分流名额。如学籍异动前未确定专业的,与所在大类学生一起参与专业分流。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中药学院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本次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议。
中药学院
2024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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